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对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作出了严格的限定,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在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上,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具体进行规定。在2007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国务院明确界定了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在经济适用房的规划设计方面,要求经济适用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3)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上,要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且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