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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法人招标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实行法人招标,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这是行政权力退出市场的表现。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要实行法人招标制,也就是说政府不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体,而该任务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适当的项目法人。在市场经济的状态中,对于公共设施和福利产品,如果是属于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应尽量由市场提供,市场确实不愿意或无法提供的,才由政府提供。所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司长沈建中表示,一些大型的公共设施、小区设施建设则要由政府负责解决。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好地把握“有限政府”的精神,这些公共设施则属于市场确实不愿意或无法提供的公共福利,所以要由政府负责。
 
(2)招标制最有利于购买者。既然经济适用房是提供给低收入市民的,那么如果建设成本降到最低,其销售价格也就越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产品,政府是代表着市民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体,那么要找到能够将建筑成本降到最低的项目法人,那就必须找出最好的价格发现机制。
 
在目前的条件下,招标制确实是最适宜的。由于信息的限制和有限理性,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议价方式是盲目的、不全面的,无法满足发现最低价格的要求。而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成熟而规范的价格发现机制,它可以帮助经济适用房项目发现最低的价格,所以可以满足最有利于购买者的要求。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如果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就能够形成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通常是买方对市场价格起支配作用,这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非常有利。可以通过卖方之间的激烈竞争,获得最低价格。我们目前的建筑市场,由于行政权力没有退出市场,存在腐败现象。而经济适用房项目涉及政府信用以及政府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法人招标制,是极为必要的。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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