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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是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按照以上确定或审批的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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