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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的限制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9

以北京为例,2004年5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管理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04年5月20日以后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在上市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具体包括:
 
(1)转让价不得超过原价。《通知》实施后,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预购人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同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预购经济适用房的买房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转让其欲购房屋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即平价转让。
 
(2)起始时间从完税时起计。《通知》指出,已购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交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3)新购房人须有购房资格。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是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超标的部分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4)转售人需要交纳地价款。《通知》明确指出:已购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后,上市交易,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交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5)低价转让仍享优惠。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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