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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审批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18

  
如果选择按标定地价的40%来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之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协议出让最低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低价核定。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将该审批权授权给了市、县人民政府。该《通知》指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但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士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律师提示】在如何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审批权上,目前存有一定程度的争议。但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规定,结合国务院的决定,笔者以为应是市、县人民政府具有法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审批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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