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4
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城市私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存在年限的规定。实际上,这种城市私房是解放前后通过购房获得私产,因土地公有制后全部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有称为城市宅基地使用权)所致。但这种土地使用权属于出让还是划拨,一直没有法律规定。故目前,对于该类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可通过房屋继承途径由继承人继承,房屋毁损或灭失后可以修复或重建,只是要经过必要的批准手续。
【律师提示l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曾规定:“本法施行前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但在对草案审议期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以登记为准。但相当部分的城市私房,只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注册,而对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没有进行过登记,即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笔者以为,该城市私房的所有权人只对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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