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取得 宅基地审批 宅基地转让 集体建设用地取得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 农村房屋转让 农村房屋继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移转的情形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9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建,为您提供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咨询服务。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8日,某县A村将原村办砖厂的厂房、大窑及其他附着物连同7公顷土地使用权作价30万元(该宗地于1990年经合法批准取得)转让给县B乡个体户苏某和范某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承包砖厂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原砖厂厂房、大窑及其他附着物归属苏某、范某个人所有,7公顷厂址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使用期满由村收回。转让成交后,苏某到税务、工商等部门换取了企业管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等手续。2000年5月28日,县土地局执法监察大队巡回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认为其已非法转让土地。
 
【对本案处理的不同意见】
 
在处理本案时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与外乡个体户苏某在转让砖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同时,有期限地转让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这种名为承包,实为买卖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承包砖厂合同书,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未改变(20年后归还集体),应依法补办其他手续,但不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砖厂承包给B乡苏某和范某承包砖厂的行为究竟是承包行为还是转让行为。
 
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是砖厂的承包合同,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即将原砖厂厂房、大窑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给苏某、范某所有,并约定7公顷厂址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期满后由村收回。且双方签订合同后,苏某先后到税务、工商等部门换取了企业管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等手续。根据前述事实,应认定这是一起转让行为,而非承包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下才依法发生移转,其他情形是不允许私下进行流转的。因此,应认定砖厂的行为为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资深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并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专业最具优势的领军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安居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买卖、违约责任、定金责任、央产房、小产权房交易、夫妻共有房产、房产继承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并在不断的被法律同行业人员所接受。安居律师研究的领域还辐射到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析产、拆迁、抵押、建设工程、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甚至于房地产有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经济案件。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安居团队的管理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的风向标。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中介费 居间费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下一篇: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