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9
从各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话,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从国家立法上给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虽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流转,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应从国家立法层面尽快对此允许流转的条件、程序给予明确。第二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尽快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项权能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是将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但目前广大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仍非常不完善,集体土地的各项权能不明确,如果要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推人市场的话,首先应明确其各项权能,保障流转过程中权利人的权益。
(三)建立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
对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就业。而失地农民在向非农产业转化过程中,只有少数人能利用发展带来的机遇再次创业,大多数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较差,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就业岗位竞争中没有竞争优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而且,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很不健全。因此,为了社会整体的稳定,在流转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民生问题。
(四)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
为实现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尤其是首次流转的土地收益,应归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所有,并对首次流转的土地收益在所有权人内部的分配进行细化,如为保障农民今后长期稳定的生活,可以从集体土地收益中专门拿出一部分作为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等。国家则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法定的方式收取税费。
(五)应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
目前的城乡规划编制状况难以真正起到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作用,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必须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为依据的前提下,细化农村内部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的范围、条件及供地方式,协调城乡土地利用总体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