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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引发的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预售交易,之后也不进行补办,其行为显然违法,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属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向外销售商品房引发的法律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依法订立。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行商品房的预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解决呢?《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被认定为无效后,开发商应当首先退回购房者的预付款及赔偿相应利息的损失,此外,由于商品房价格普遍上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案例判令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商品房的差价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对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依然有效,可以按照此条款解决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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