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相对于普遍存在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为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特殊性: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其他法人型企业最为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中外合作经营是契约型合营,而非股权型合营。合作各方是通过合作合同对其收益分配进行约定,并非按其在合作公司种所占有的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因此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多种形式。
2.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而不是进行出资。
3.合作企业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4.《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