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事项提出的书面意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就是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比照土地出让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始设计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开发建设工程中不按批准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条款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要求、开发项目建设期限、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要求、基础设施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配套、人防设计、拆迁、其他建设条件等十项条款。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要求条款中,明确了居住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性能等级认定,住宅设计应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进行规划、建筑、环境和装修设计,并积极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在公用设施配套条款中规定,受让方应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以成本价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属政府。项目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受让方负责征购和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