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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如何落实“四源”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四源”又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现已更名为“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中已包含“四源”费。
“四源”费的征收方式为:非住宅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初步设计中未提出“四源”用量的,由设计单位补报。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四源”用量,按初步设计用量;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应与县级公用主管部门、市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四源”供应的可行性;在审批初步设计以前,根据设计要求及“四源”供应能力,与县级公用主管部门、市政主管部门共同落实所需“四源”供应方案;初步设计审定后,与“四源”主管单位签订提供“四源”的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四源”主管单位根据规定核定应收的“四源”费数额,开具“四源”建设费缴纳凭据。建设单位在办理“四源”报装手续前,持缴纳凭据缴纳“四源”费。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缴纳“四源”费的办法是将各类配套建筑及拆迁用房折算到商品住宅中去,按每购买一平方米商品住宅,缴纳相应的自来水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供热厂建设费,用一项缴一项,由开发公司负责代收代缴。对危旧房改造小区,“四源”费只征收新增加用量部分。为了便于计算,住宅按新增加建筑面积征收,原有的住宅面积予以免收,非住宅按新增加用量计收。免征的“四源”费作为市政府对破旧危房改造的投资。
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四源”费后,“四源”主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四源”,不能按协议供“源”的,应退还已收缴的“四源”费及利息。应缴纳“四源”费的单位,如不缴或欠缴,“四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接通相应的“四源”设施。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在建设单位与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地价款中,包括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在土地出让金交够一定比例以后,建设单位可以凭相应凭证办理临时“四源”接用手续;地价款全部交齐后,由县级计划部门出具不重复缴纳“四源”费证明,有关供源单位给予办理“四源”正式报装接用手续。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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