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我国对于开发项目选址实施规划管理,这是因为开发项目的建设与规划密切相关,必须使二者有机的结合;以防止在建设过程中计划与规划的脱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74号国家主席令)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选址意见书;《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意见书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或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