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74号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为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于非法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的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同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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