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并且已经确定施工和监理企业,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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