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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人人数不符合招标法规定应重新招标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甲、乙、丙、丁等四家单位参加该县邮政局办公楼改招待所装饰工程投标会,竞标结果为:甲公司得第一名,乙公司名列第二,其他两公司为第三、四名。甲公司为中标单位。当日下午,乙公司以甲公司可能存在资质、串标等问题,应重新确定中标单位为由,向县招标办公室投诉。该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是作出《对乙公司(关于县邮政局属办公楼改招待所装饰工程投标异议投诉状)的复函》。该《复函》认为乙公司投诉甲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串标,经调查,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前述三个公司串标,但在调解中发现,应当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达不到3个,遂决定:1.甲公司及项目经理张某中标无效。2.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第二十八条重新招标。乙公司对该《复函》未认定“串标”和重新确定中标单位不服,向该县所在市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市招标办作出复审结果通知。以“乙、丙、丁等投标单位都未出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确认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对串标嫌疑,另作处理”。乙公司对市招标办的复审通知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参加投标的企业及其申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该县所在省建委文件依据《招标法》、《建筑法》的授权对在省境内参与招投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作出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明确规定。而该县邮政局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约定项目经理取得培训合格证即可,该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显然是违法的。县、市两级招标行政管理机关据此认定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并要求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是正确的,其处理于法有据。对于乙公司提出本次招标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只是鉴于其他三家招标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应重新选择中标单位,确认乙公司中标的主张,原告的请求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次招标中所谓“串标”的问题,被告已立案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获得了初步结论,将另案作出处理,原告诉称被告不作为的主张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该复审结果。
【评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因此,本案乙公司向县、市招标办公室投诉以及县、市招标办公室作出答复的行为均属合法行为。《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级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本案中,四家投标单位,其中有三家项目经理未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资质等级。故依照《招投标法》本次招标只能宣布无效,进行重新招标,而不能适用《招投标法》中重新选择中标单位的规定。#p#分页标题#e#
��标�5����� P��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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