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和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刚刚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的由国家9部委联合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统称《标准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中有五个部分的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上述各前附表的内容可以修改,但条款号要与正文的内容一一对应;“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有歧视性内容,即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比如,实践中有的项目在招标中为使某一厂商中标而提出不合理的技术要求,使其他潜在投标人因达不到这一技术要求而不能投标。法律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要求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与此相违背的皆为法律所不允许。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因此,本案乙公司向县、市招标办公室投诉以及县、市招标办公室作出答复的行为均属合法行为。《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级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本案中,四家投标单位,其中有三家项目经理未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资质等级。故依照《招投标法》本次招标只能宣布无效,进行重新招标,而不能适用《招投标法》中重新选择中标单位的规定。#p#分页标题#e#
6.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