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招标投标法》对于制作投标书的实质性要求和内容、投递标书的时间、地点及签收、保存程序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实践中,为避免因投标书的制作或投递有误影响投标,还可以借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何相关法律责任的界定?
无论从事哪种交易事项,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应当了解相关领域的各项法律规范,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允许做的,尤其是要知道哪些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如果有所违反将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或者会受到何种处罚。
《招标投标法》共有68个条文,其中直接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占20条,所占比例和篇幅是相当大的,这也是该部法律的一项特色。它针对招标投标中的多种违法行为作出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对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和规避招标的行为,泄漏招投标相关信息或者串通投标的行为,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干扰破坏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欺诈的行为,评标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而营私作弊的行为,中标人非法转让中标项目或非法分包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监督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等,都确定了应承担法律责任,予以严肃查处,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并且有相当大的处罚力度。#p#分页标题#e#
全面了解违法情形及违法责任,反过来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的其他相关条文,有利于降低来自国家政策法律层面的交易风险。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