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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被告对准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招标,原告及另外五家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原告中标,公证处对该中标结果进行了公证。其后,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原告先做开工准备再签施工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做好了准备。一个月后,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撤离施工现场,将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而原告拒绝撤离。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其房地产项目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被告有义务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了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
【评析】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招标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至于定标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诺。《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招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招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人应当自招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招标人(被告)拒绝与中标人(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是违反以上规定的,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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