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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将工程设计图列入作品范围,作为该法的保护对象;该法第十六条还对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并就相关利益主体相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相关合同文件中要尽可能对权利归属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但是,《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复制权包含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权。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相比,工程设计图的使用方式有很大不同。对于工程设计图来说,其最大的价值不是通过出版或其他复制方式,供人学习和欣赏,而是利用设计图纸来建设工程。因此,平面复制、改编等不是其最主要的使用方式,而按照图纸施工、建设工程才是其最主要的使用方法。若允许其他人不经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按其图纸随意建设工程,而不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这将严重损害到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人的利益。对此,《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公约中的复制权包含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权,即包含了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施工的权利。显然,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实践中,比如招投标过程中工程设计图被侵权,基本上不存在被署名、拿去发表、出版的问题,而是被用于建设工程。该等侵权行为按照上述分析,恐怕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将存在很大难度。因此,《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的保护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对于该有关智力成果的保护不应仅局限于著作权保护层面,还要充分运用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比如,可以将工程设计图作为技术秘密或专有技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寻求保护。而且,如果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根据《招标范围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如果具有该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考虑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招标程序的豁免,通过行使该项权利尽可能控制相关勘察设计成果的公开范围。另外,相关主体还可以参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此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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