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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要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认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有问题,或者施工技术条件无法实现设计要求,或者有其他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正当理由等确需修改情况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如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可以修改。因此,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权是专属于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样,该有关单位也要对其提供或修改过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也就是说,虽然建设单位在上述法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但如果是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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