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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关于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多部重要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足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第三方,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分包行为中,承包人仅是将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需自己完成合同项下的部分工作。
从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法律禁止转包,即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但法律允许并且只允许一次分包,但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且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问题还作出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如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也视同转包。#p#分页标题#e#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与之相悖的行为,则违法各方均面临来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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