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质量的必经程序,也是检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环节;而且,竣工验收是工程由建设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即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当然,通常也是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经验收合格”与销售环节中交易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标准“经验收合格”是不能必然等同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对关于交楼标准的约定,基本是遵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上述关于竣工验收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均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楼标准是“经验收合格”,则此处“经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建设单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非仅仅是符合上述关于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但是,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或者强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古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即在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被视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说,工程质量虽不合格但建设单位自愿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将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此外,这个环节对于后续使用、租售等经营环节也会产生极大影响。#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