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一)应当从源头上即订立合同之时防范工程款结算风险。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的各种矛盾中尤以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居多。为尽可能避免这类纠纷或者结算风险的发生,首先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基础,即在订立合同之时就要考虑好将来结算的问题,尽可能细化相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约定:
1.预付工程款及或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2.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7.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二)逾期不按约定期限结算发包方将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施工企业在工程完成后却因建设单位拖延结算而无法回笼资金,而且其中很多还是带资建设的,这不仅造成施工企业难以正常运作,还造成大量三角债和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负面社会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之下,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必须要就其已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的竣工结算文件举出证据,否则,在诉讼时承包人所主张的结算文件将难以作为确定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当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必须是相对合理的期限,可以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该报告金额为500万元- 2000万元,从接到前述文件之日起30天;
3.该报告金额为2000万元- 5000万元,从接到前述文件之日起45天;
4.该报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前述文件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出现“黑白合同”时,将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对于依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时可能会在中标合同(即双方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之外,就同一合同标的另行订立一份合同。这其中有的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正常的合同变更行为;而有的则是为了规避中标合同这份“白合同”,以另行订立“黑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从而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非法目的。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情况和中标合同要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时,另行订立的合同构成“黑合同”?#p#分页标题#e#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黑合同”应当是其内容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或者不一致的合同;而对于何为“实质性内容”,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就施工合同而言,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当事方之间的利益影响很大,故如果另外订立的合同内容在上述三个方面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将被认定为“黑合同”。其法律后果就是“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双方仍须以中标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如此,发包人如果试图通过另定“黑合同”压低中标价格或者扩大其他方面的合同利益,或者承包人想通过“黑合同”达到不正当竞争并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的,都将面临最终难以如愿以偿的法律风险。这也恰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
(四)要慎用“固定价”作为工程款结算方式。
我国建筑领域中,俗称的“包死价”、“包干价”、“一口价”、“大包干”、“一次性包死”、“一次性包干”等通常就是指“固定价”。由于这种结算方式相对简单、快捷,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得比较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般是指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包干。施工合同订立后,往往都有一段履行期即建设期,且不同规模工程的建设期也长短不一,有些工程的建设期还相对很长。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材料、设备或者劳动力成本等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要素会出现较大的幅度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当事方选择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方式的同时,实际上也对双方的利益风险进行了分配。《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提醒合同各方在是否选择“固定价”作为工程款结算方式时,为尽可能防御和控制风险,要仔细考察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如果项目建设期较短、施工工艺简单、施工设计图纸内容详细、明确、合同总价相对较低时,可以考虑选择这种结算方式。否则,建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比如按可调价结算等。当然,固定价也不是绝对不能变,但其变化或调整是非常有限的,或者说是有前提基础的。即如果因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或审计,仅可对变更或者增减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增减相应的工程款。#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