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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融资的条件及其优缺点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而在股票发行后,发行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即为股票上市。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已经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是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方式。与债券融资方式比较而言,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依法发行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但股票是所有权凭证,其持有者有权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取得股息、红利的方式分享公司利润,并且所分得的数额直接取决于公司的盈利状况;而债券则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按照既定的利率水平获得利息从而实现收益,这种收益并不直接受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等影响。
上市对于公司的积极意义是广泛而深入的,其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并拓宽公司未来可以选择采用的融资渠道,并可以通过成为公众公司而大大提高公司知名度,至于股票的公开买卖,则不仅为现有股东(特别是风险资本)提供了退出公司的渠道,使之可以通过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收益,也为潜在股东提供了通过购人股票即可实现进入目标公司的渠道。
但同时,成为上市公司也意味着公司必须面临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要求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增高、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将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必须在相当程度上规范财务等方面的运作等,这些“限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非上市公司所享有的经营灵活性,并且也将带来相当的成本支出(包括上市费用及为规范公司管理和运作而发生的成本等)。
因此,尽管上市是对公司充满诱惑力的一种融资和发展方式,但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们却仍然需要谨慎地、适时地作出抉择。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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