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项目融资”作为一个概念,迄今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例如,有些国家和地区认为项目融资指无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倾向于将其定义为只要是为了某一具体项目而进行的融资即为项目融资,而不论其是新建项目还是收购或重组已有项目。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我国金融界一般类似于前一种较为狭义的概念,认为项目融资即项目的发起人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借贷款,并以项目本身的自有资金和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同时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为资金提供人提供担保。
实际操作中,项目融资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人三方参与。项目发起人以股东身份组建项目公司并从资金提供人那里取得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所需要的资金;资金提供人主要依靠项目本身资产和未来现金流来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对项目发起人在项目以外的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的是,项目融资不以项目发起人的整体能力为考虑重点,而是关注特定项目的内在素质及经济效益。当特定项目的经济强度不足以保障资金本息的顺利回收时,资金提供人才有可能要求发起人或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其他的信用支持。可以看出,项目融资实际上将项目的风险分散至各参与方承担。
项目融资方式目前大多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项目,如发电、道路等大型基建项目,在存在较高风险的房地产业尤其是商业地产项目中的应用尚不十分普遍。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