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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1日10:00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第二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19

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受理,亚运村法庭定于2012年7月31日10:00开庭
原告诉称:201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光熙门北里*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价款为138万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和中介均称被告对该房屋有独立的处分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原告与被告及中介工作人员去北京市朝阳区建委办理过户手续,被该建委工作人员告知该房屋有争议,并向原告出示了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被告与案外人王某解除同居关系,争议房屋王某有权居住。
在得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原告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王某对争议房屋有居住权,故意隐瞒真相,使用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合同,构成欺诈,因房屋买卖合同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退还原告的房屋价款。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38万元。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将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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