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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0日14:0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19

      原告王二与被告王三、被告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受理,定于2012年7月20日开庭。
      原告诉称:王二是王某与刘某夫妇之女,是被告王三之姐。王某夫妇有子女五人,包括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巴某是王三的妻子。
      王某原承租宣武区广内大街*号公房。1994年,该房屋拆迁,安置了两套公房,分别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号楼*单元*室(以下简称“两居室”),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号楼*室(以下简称“一居室”)。两居室的房屋承租人是王某,一居室的房屋承租人是巴某。1999年,王某夫妇相继去世。经五位子女协商一致,由王三夫妇居住在两居室,由原告王二居住在一居室。
2011年5月19日,巴某起诉原告腾退一居室,原告经到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查询得知,王三已于2007年在其他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居室的房屋购买,并登记在王三名下,将一居室的房屋购买,并登记在巴某名下。
      原告认为,两居室的房屋承租人是王某,虽然该房屋是公房,王某没有所有权,但王某作为公房承租人,对该房屋具有财产性的利益,该财产性利益,应由全体继承人共享。王三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了该房屋,独自享有该财产性利益,虽然该房屋登记在王三的名下,原告作为王某的女儿,应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
     为此,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将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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