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4
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已经正式立案,并定于2012年8月23日开庭。
2 012年4月原告经被告业务员推荐,购买了原告隐瞒存在抵押、权属问题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号楼*层*号房屋。2 0 1 2年4月1 5日,双方签订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时,原告要求查看产权等资料,被告业务员称是大牌中介,审查机制完善,在委托其出售时就会审查。原告当日向原产权人支付了5万元定金(包括前付的1万元), 向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等费用8 3 4 0 0元,原告最终没有能如愿买房。原告认为主要是被告的隐瞒行为造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信息服务费6 4 0 0 0元、代书费1 2 8 0 0元、过户服务费3 0 0 0元、贷款服务费3 0 0 0元、代收评估费6 0 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 0 0 0 0元。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将出庭参加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