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4
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东小口法庭已经正式受理,并定于2012年9月13日11:00开庭。
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获得批准,同年2月27日,原告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总价款459802元,该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原告是该房屋的购买主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与房屋出卖人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按揭代理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36万元的20年贷款,被告代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和居住期间还贷。被告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代理合同》及购房发票。现被告以其支付房款为由,主张其是实际产权人,将房屋占为已有,拒不搬出。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虽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但现在原告无法行使所有权项下的权利,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名下,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将出庭参加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