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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5

        与二手房买卖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83年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最早的一部法规,对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买卖作了最基本的规定,并且首次规定了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然,其中关于企业购买房屋需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显然与新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失去效力。另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私有房屋”仅指个人所有的房屋,因为条例出台于80年代初,企业几乎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上不存在除个人和公有单位以外的民事主体。
        与二手房买卖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其中《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建设部于关于房屋买卖的最重要的部门规章,重申了“地随房走”的原则,规定房屋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的_t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对房屋登记过户的基本流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增加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比如说,权属纠纷处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根据(城一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能转让。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并首次正式确定了我国对房地产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凭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登记最直接的依据,对全国各省市的房地产登记均适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员应通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因此二手房买卖如果通过房地产中介进行交易的话,应注意房地产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以免遭遇黑中介。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则对房地产中介收费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二手房中介服务的房屋买卖于七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 5一2. 5%计收。    (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规定,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代,按其售房收人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转让住房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收人扣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后,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计税依据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一3%幅度内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是关一于房改房(即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前者规定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对于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规定应当提交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后者规定了出售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另外,出售房改房还应交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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