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9
【基本案情】
某业主与开发商签约购买一套商品房, 付款方式是银行按揭,签约之日支付三成首期款,七成余款以按揭方式支付。之后银行因只同意货出五成房款,开发商要求业主立即支付两成房款,但遭到业主拒绝,业主认为七成按揭未被批准不是其自身的责任造成,他坚持要求按约定的方式付款,并且认为开发商有义务为他联系愿意提供七成货欲的银行,不同意变更付款方式。之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双方一直为房款问题交涉,但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余下的两成房款。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应当支付房款,但由于当初约定的付款方式是 按揭,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当银行不同意发放七成货款时,开发商应当让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余款。法院最后判决业主在两年内付清争议的两成房款。
【律师点评】
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意味着购房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只是款项来源于按揭。因此当银行拒绝提供货款时,业主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但付款时间不变,否则视为其违约。本案的判决实际上变更了合同双方的约定,虽无法律依据,但具有交易的可操作性。如果法院判决业主按约定付款,该合同只能以业主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方式终止。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按揭申请不被银行批准时的付款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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