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9
【基本案情】
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以按揭方式购房,业主与银行之间签仃《 抵押货款合同》后,银行向开发商支付了按揭款,但业主仅偿还了十期供房款,便开始违约断供。于是,银行根据《 抵押货款合同》的约定起诉业主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拍卖抵钾房产,实现抵押权,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也成为第二被告,被要求对业主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在庭审中提出要求业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告知开发商另行起诉,并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例所涉及的纠纷是最典型的按揭纠纷,在银行的版本合同内容没有矛盾,且银行诉讼方案设计正确的情况下,此类判决基本上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赔偿损失呢?当然不可以。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已被拍卖,业主的购房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但是,开发商的售房合同目的并不因此而落空。从商业的角度看,开发商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未能实现销售商品房的预期利润,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为其已收到全部房款。开发商的损失只能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向业主追偿。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非没有任何风险,尤其在房价虚高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对业主、银行和开发商三方都是切实存在的,他们不过是为解决目前的困境,而将风险扩大之后,将时间向后推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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