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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缴纳上地出让金,可否取得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3

【基本案情】   
        2005年底,北京太月园小区的业主以小区的地下车库没有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由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梢房管局给开发商颁发的房地产证其提交的证据是一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处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写的报告,报告中说:“我处建议,地下车库不再重新办理出让合同,办理房崖产权时,直接给地下车库颁发产权证。”而北京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为: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相关法律。
      业主们不服,于2006年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均被驳回。随后,太月园小区业主将地下车库产权纠纷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5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2007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92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中,业主认为开发商不应当取得地下停车场的房地产证的原因是,开发商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这个理由要求撤销开发商名下的地下车库房地产证是成立的,但是,仅凭这个理由还不能根本解决地下停车场产权的问题,一是土地出让合同是国土局和开发商签订的,国土局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比如,土地出让金是一笔总数,开发商已墩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出让金。二是,造成了一个让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产权的机会。因此,这个诉讼方案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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