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政府提前收回与补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4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条只规定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据此,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无界定,所以实践中存在大量因提前收回引发的矛盾,突出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诉争方面。

  【律师提示】关于何谓公共利益,虽然宪法和绝大多数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但目前我国有50多个法律中涉及到公共利益概念。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仍然有些法律对“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的范围作出了较详细的列举,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如《信托法》第六十条、《测绘法》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等。2004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笔者认为,以上提到的可继续拆迁项目,可以理解为国务院对拆迁过程中的公共利益范围的暂时认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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