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政府无偿强制收回而失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4

一、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依据《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规定,该收回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国土资源部、国家卫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也有规定: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可直接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律师提示】政府无偿收回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依据基本无争议,关键在于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以退还,该行政法规并无明确。但鉴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关系,笔者以为应予以退还。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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