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4
1998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在给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的《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 1998)403号)中答复认为,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才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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