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依据《矿产资源法(修正)》规定,采矿权是指依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地壳内或地表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取得权,并不当然包含土地使用权,但可以当然取得役使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地役权。当然,采矿权并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权利与义务并不在本书探讨范围之内,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存在的采矿权,仍然值得一提。
1999年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 404号)中指出:“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 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可在其合法占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需要依法审批,即可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但不能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
【律师提示】依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只有用于建设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国有土地,并依法经登记,才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故在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里进行采矿,并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真正目的,而是服务于其真正目的。笔者以为,这种行为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