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造物,一般地说,都需要先依法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再通过规划许可进行建造。但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里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000年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在《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中的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0]110号)中重申该条款的规定,即如建造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森林防火站、护林站等,不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需要修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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