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借用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土地借用权,就是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实践所承认的土地借用权,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形式。具体地说,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制度的产物。在这样的制度下,由于没有地产市场,用地单位之间的余缺调剂,除通过行政指令予以重新安排外,就是用地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由出借方将其暂时或长期不用的土地无偿提供借用方使用。当然,因为公民、单位之间相互借用建筑物使用而连带土地借用,也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均未涉及土地或房屋借用之规定,1958年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修建工程进行中,需要临时使用征用范围以外的土地,作为堆存材料的场所和运输道路等,征得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可以租用或者借用。因进行修建工程而使未被征用的土地受到损失的时候,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该给土地所有者以应得的补偿。但1982年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将该法律废止,并不再对土地借用进行规范。1985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85)民他字第17号)中对一个长达近36年的房屋借用争议中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时认为,“诉争之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即诉争之房屋仍应归肖思九所有”。

【律师提示】市场经济时代,土地使用权作为稀有资源,能为土地使用权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土地或房屋的借用行为已大为减少。但法律仍然允许这种借用行为,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有借用合同纠纷之案由。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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