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同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法规及规范化文件对临时用地也有简要的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取得临时用她使用权,应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如果土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还需要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需要依法支付给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橇按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如果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则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律师提示】综合目前的立法内容,一般只有地质勘察、抢险救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铁路公路建设、国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能源建设等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才可以向政府提交临时用地申请。
如果没有依法申请临时用地或者改变临时用地原用途、超过临时使用期限仍然使用临时用地的,则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 2005] 176号)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属于破坏耕地类违法行为;
(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属于非法批地类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行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