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依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应与实地相一致,如果实地面积与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律师提示】在同一宗土地上,可以基于不同的权利范围,分别或先后设立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可以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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