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但对于哪些属于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法律和该部门规章并没有明确,1997年8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7) 87号)中曾有,比较明确的解释: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所有极、使甩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示】依据国土资源部的国土批(1997) 87号文件理解,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违法行为、土地侵权行为、土地合同纠纷、土地相邻权纠纷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该宗土地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该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已登记造册于一方名下后发生纠纷的,则可直接向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不属于人民政府受理范围。但如果争议的当事人都有经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纠纷也应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同志(苏勉和杨洪逵)在《洛阳铁路分局诉少林汽车厂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中就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即根据此种授权性规定,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故法院对受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知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所以,对原告的起诉,不是以其起诉的理由和权利主张来定诉因,而应根据争议的实际性质来定诉因。
这实际上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如何掌握划分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属争议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侵权争议的标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争议。应当说,这个标准是较明确的,即原告一方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被告一方不持有此类证书,或者持有伪造的证书。上述环节把握住了,案件应否由法院受理,就比较容易划分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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