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上规定,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是提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双方对土地权属有争议,如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只能首先申请相关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以立案或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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