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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西安市广仁寺与西安市围巾厂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本案焦点问题:因行政管理行为致使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不一致引起争议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1984年,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将诉讼双方争议的五亩零六厘土地中的三亩四分四厘土地上的房屋的房产证颁发给了西安市围巾厂(以下简称围巾厂)。1992年,西安市土地管理局以西莲国用(92)字第051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给西安市广仁寺(以下简称广仁寺)二十五亩四分六厘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争议的五宙零六厘土地,其中三亩四分四厘土地与围巾厂的房产证上确认的土地重合,因而形成了广仁寺和围巾厂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纠纷。1995年,广仁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围巾厂归还争议土地的使用权。

原审法院认为:这一纠纷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所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广仁寺的起诉。广仁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广仁寺请求返还被侵占的土地的裁定,一不符合事实,二不符合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与处理分工,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中对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调查和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对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律师提示】这里尤其要注意,有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部门不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申请、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处理决定权归同级人民政府。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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