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业主应当如何行使其专有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以专有部分为客体成立的所有权,就是专有权,即以建筑物之专有部分为客体而成立之权利。
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且具有所有权之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等性质。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复合型权利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权利结构中居核心地位。
由于建筑物住宅多层、区分居住、产权复杂的原因,每个业主的专有部分都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紧密相连,专有权的行使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业主行使专有权并不是可以完全随心所欲的,业主应当依法行使其专有权。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自主处分该房屋,例如将该房屋出租、出借、赠与,甚至是抛弃,业主享有的这些权利是具有排他效力的、绝对的。
其次,业主行使专有权时要受到有关法律的限制。例如:《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要求业主不得对建筑物有不当损毁的行为,例如业主不得拆除房屋中的承重墙,因为这将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拆除用于区分不同业主房屋的非承重墙,因为这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另外,这一规定也要求业主不得对建筑物不当使用,例如搬入爆炸物、放射物等危险物,或一定吨数以上的重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要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还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等等。
另外,业主行使专有权也受到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例如不得危害性使用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基础、机构,维护住宅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声誉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本站靳双权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下一篇:业如何划分业主专有权和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