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这个条款,如果开发商的建楼成本里包含车库建筑成本(这需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或者咨询,当前的实践中就单个业主而言,取证较为困难),车库就应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售楼时再次收取车库费则属于商业欺诈;如果开发商的建楼成本里不包含车库建筑成本,则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开发商可将车库、车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款规范了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的收费问题。根据这个规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已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外,这些共有车位的分配机制如何,是由业主委员会分配与管理,还是由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等具体问题,现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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