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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3

       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也就是说,预售不能随便进行,必须在符合达到一定的投资比例等法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1.预售商品房的一般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预售的前提和基础;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依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定证据,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这一条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土地使用权人“炒地皮”。规定必须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是为了便于监管,有利于日后发生违约行为时确定违约责任,以更好地保障承购人的权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条件体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性。
除了上述预售条件之外,各地还规定了一些其他预售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查验开发商是否具备上述证件及批准文件。当然,为了将风险系数降至最低,防止期房与日后建成房之间的差异,还可以要求查看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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