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3
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方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信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预售方除了上述材料之外,各地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应提交的材料。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售方申领预售许可证。准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后10天之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预售方即可以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3.预售合同备案。预售合同签订以后,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交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交付建成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后,应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交付商品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