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3
因公摊面积导致差异的,由于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的分摊直接影响购房成本的核算,买受人在购房时必然会把公摊面积因素考虑在内,而且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事先控制的,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此而使面积增加的,买受人无需支付房价
款;面积减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双倍返还减少部分的房价款。
如果是因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空间面积发生变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4款规定:’“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